科研工作
中共焦作市委党校科研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
更新时间:2018/10/18 16:34:5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
为突出科研重点,规范科研资助管理,推动科研工作上台阶,更好地发挥我校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思想库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负责人(限本校职工) 二、资助项目和经费限额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1:1.5配套资助,其他项目按1:1配套资助。 2、中央党校课题、国家行政学院课题资助5万元。 3、学校组织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市情调研招标课题资助2万元。 4、学校安排的其他调研活动,视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由学术委员会评议并报校委会研究后给予相应资助。 5、其他课题在申报、立项、结项中产生的评审费、证书费等实报实销。 6、调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新专题并经课堂讲授的,经核实每项资助500元。 三、经费管理 1、课题评审费、证书费实报实销。 2、其他项目资助金额的50%在项目立项后到结项前报销,剩余50%待结项后方可报销,未能按要求结项者不再报销。 3、当年科研经费不足时,延续到下年度报销。 四、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使用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料费。指调研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差旅费。指调研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3、会议费。指调研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的小型会议的费用。 4、劳务费。指为开展调研而支付的问卷费、专家咨询费、誊写费,以及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5、印刷费。项目调研过程中发生的成果打印费、印刷费等。 五、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