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 ||
更新时间:2020/9/23 9:45:00 来源:科研处 作者:徐恒杰 点击数: | ||
内容提要: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壮大非公有制经济,要依靠制度优势,在法治环境、政商关系和市场环境三个方面下功夫。 关键字:非公有制经济 法治环境 政商关系 市场环境 作者简介:徐恒杰(1978—)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焦作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决定》提出了三方面总体要求。一是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二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三是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一、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稳定公平透明、公平正义和谐的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优化营商环境不仅是当前政府改革的一个着力点,也是经济发展最大的潜力所在,更是司法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职能定位的服务出发点。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行稳致远,必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商环境好不好,法治建设很重要”,要加快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建设,加大营商环境法治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公平正义和谐的营商环境,离不开积极的司法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1、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公平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法治诚信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行政服务。 2、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树立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理念,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民营经济案件注意工作方法,慎重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方面多研究“活查封”“软扣押”等方式,确保民营经济持续平稳生产经营。另外,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多元化服务民营企业。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全面法治体检,将法矛盾化解和律保护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主动定分止争,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民营经济公平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全力推进相关法律在制定以后,能够在执行上落实和体现平等保护。首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其次,是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最后,在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纠纷时,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保护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将会进一步密切政企之间的关系,也会为新常态下政商关系有序、有束、有度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1、以市场为导向构建有序的政商关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是“政”还是“商”都要纳入法治框架,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改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所处的政商环境,并把它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间接手段宏观调控经济体系,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释放市场活力。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把一些不应该由政府审批的事项或者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进行剥离。强化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让各类资源更加高效流动,进一步释放主体活力,真正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和谐的关系。 其次,市场起决定作用,就是要建立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体系。特别是要让民营企业享受平等的待遇,在市场准入前除了负面清单所列的领域之外,都要享受平等的进入市场、产业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机会,这是非公有制经济长期梦寐以求的政商环境。 2、以企业为基础构建有度的政商关系 企业家要把握与“政”交往的度,建立正常的政商交往关系。要自设底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恪守“臂距原则”。“臂距原则”是指交易参与方之间独立和平等的关系,所从事的交易被称为“臂长距离的交易”,即交易参与方之间虽然可能存在共同利益,或由于关系过于紧密而无法被视为完全独立方(如亲戚、同学、朋友关系),但他们仍然可以利用这一原则签订符合法律审查要求的合同,从事交易。“臂距原则”是防止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的出发点,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在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权重是不一样的,但通过“臂距原则”分配支持资金、给予优惠政策、引导优先产业,才能更大程度上解决竞争的公平性。 3、以政府为纽带构建有束的政商关系 第一,进一步推进政府从“大政府”、“无限责任政府”,转变为“小政府”、“有限责任政府”。不断健全发展“小政府”就是政府充分地缩权,把资源配置的权力让予市场,政府只充当“守夜人”以及弥补市场缺陷。另外,政府不可能负无限的责任,应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能社会上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要政府负责。既然政府是有限政府,那么就只能拥有“有限的权力”。因此,只要政府履行了自身角色所承载的责任,就是“负责任”的政府。 第二,设置负面清单,限定政府的活动范围,使其从企业活动的干预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发挥市场监管作用,使权力不敢乱作为。当前,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制定规则和监督规则的执行。例如,制定产业准入规则和专业人员从业规则,谁符合条件就谁进,谁不遵守规则就罚谁。 第三,政府应该从发号施令的官僚者转变为助推企业发展的服务者。“政”应主动亲近、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困难和挑战。应及时掌握企业诉求,建立“菜单式”服务企业机制,通过落实扶企政策、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建立问题分类转办机制、搭建短信服务平台、促进各类产品销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供企业融资支持、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措施,发挥服务功能。 第四,党和政府要继续加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非公有制经济年轻一代的成长,掌握其思想动态、关注其价值取向。坚持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和社会信誉好的选人标准,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代表性人物适当作“两代表一委员”等政治安排,防止动机不纯的“红顶商人”出现。坚持教育广大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三、营造公开公平市场环境。 1、以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对服务业、民营经济的准入限制。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持续推动“照后减证”,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提高社会投资创业效率。简化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探索简易破产程序,有效释放社会资源。 2、加快构建竞争政策体系,加大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3、夯实质量基础,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工业消费品等重点领域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档次,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促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开放共享,提升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 4、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推进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作用。 5、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证后监管、召回等安全监管措施,深化特种设备监管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重点商品专项执法打假行动,集中整治一批质量安全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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